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9:24:07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264号




关于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我省兰州市环保局在执行国家环保局环监[1995]293号文中规定问题的请示》(甘环监理发[2002]9号)收悉。

  你省兰州市环保局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时,执行了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环监[1995]293号)中关于“污水超标倍数大于零而小于1时,其超标倍数均按1倍计;污水超标倍数大于1时,按实际超标倍数计征排污费”的规定,排污单位对此提出了异议,你省物价局也就此问题请示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以《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征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009号)答复你省物价局、财政厅,并明确“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按照污水排放量和污水中实际污染物超标倍数计算”排污费。对上述问题,我局的意见是:

  一、兰州市环保局执行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环监[1995]293号)文件并无不当。

  二、财政部、国家计委是各类收费政策和标准的主管部门。当污水超标倍数大于零而小于1时,征收超标污水排污费应当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上述答复精神,以污水排放量和污水中实际污染物超标倍数计算。

  三、请你局转告兰州市环保局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超标污水排污费计征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1009号)的规定重新计算征收兰化西区尚未缴纳的超标污水排污费。

二○○二年十月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8〕1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衢州市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和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支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衢政发〔2006〕1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省级财政和有关部门安排给市本级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三)需要公开的政府其他专款专用资金。

二、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制订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政府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条件、申报程序和受理申请的责任部门;

(四)政府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

(五)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结果的绩效评价情况。

三、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政府专项资金各类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补助的对象、条件、申报程序和受理责任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二)政府专项资金年度实际安排计划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分别向市委、市人大报告,向市政协通报,接受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监督。

(三)政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四、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责任部门

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各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市监察局、审计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

五、各县(市、区)的政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MM无过,PK无错

【作者简介】
赵华栋,山西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联系电话:13834136500 ,E-mail:btbuzhd@188.com。

  正在审议中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对日渐泛滥的滥用网络语言之势建起法律屏障,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和新闻报道中将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言。

  如果《办法(草案)》最终通过,这将是国内首次将规范网络语言行为写入地方性法规草案,同时也意味着“美眉”“恐龙”“PK”这些词汇彻底与上海的政府文件、教科书、新闻报道“绝缘”。(据新华社上海11月25日电)

  《草案》初次“亮相”后,一直能听到两种不同的声音。

  “主禁”派认为,语言的基本功能是交际,用“表”代表“不要”,用数字或者符号代替中文词语,常常让不熟悉网络的人听得一头雾水。语言记载的不仅是字的含义,还有民族的历史和文化,有些网络语言破坏了汉语的纯洁性,一旦成风,对文字乃至对整个文化都是一种危机。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栾印华表示,语言是社会现象,适用领域范围有基本要求。网络语言是新现象,其存在有土壤、有环境,但不宜进入教科书和正式媒体。教科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出版物,对语言文字使用有示范和规范的重要作用,应当对其使用网络语汇作出禁止性规定。而新闻报道由于对社会影响大,也应当对其使用网络语汇作出限制性规定。

  “主放”派则认为:不管哪个年代都会出现不少让年长者听不懂的新词汇,这些词汇的去留,语言规律会作出决定。其中一些新词汇在交流中被大多数人群接受,并由“新潮”变成“正统”,加入汉语大词典,而无聊的语词属风过无痕,最终会被历史忘却。网上更是掀起一阵谩骂,纷纷斥责法规制定者“过时”、“守旧”,是在“磨平青少年的个性”。有人甚至以“万马齐喑究可哀”为题,用近万字的篇幅论述网络语言的“时尚”、“活泼”、“青春”和“朝气”,并在文末以一句“偶就稀饭酱紫说话,酱紫84粉Q粉Q的末?泥为虾米94扑通?_??”这句典型的网络语言作为结尾。翻译过来就是:“我就喜欢这样子说话,这样子不是非常可爱非常可爱么?你为什么就是不懂(眯着眼睛露出无可奈何的表情)?”

  网络语言既有时尚、简便的一面,更有崇尚创新、张扬个性的一面。在这个个性化、多样化的社会,选择成为个人自由的代名词,多样化的选择就意味着自由、权利的伸张,青年们有选择他们表达、交流方式的权利。目前网络语言基本包括四类:语音谐音类,比如“9494”代表“就是就是”,“7456”表示“气死我了”,“酱紫”表示“这样子”;符号象形类,比如“@_@”在网上就代表一个戴眼镜的人;英汉缩略类,比如“cu”表示“seeyou”;诙谐指代类,如“保重”在网上的意思就是“保持体重”,“公司总裁”其实是公司“总在裁员”的意思……随着新的网络语言不断被发明、流行,很多新形式其实非常难以归类,譬如“郁闷ing”就代表正在郁闷中,“KMP”又表示肯德基、麦当劳、必胜客等青少年喜欢的快餐厅……

   一种语言能否被接受,是通过社会对其调节过滤来实现的,让社会来选择比强行禁止要好得多。事实上,是否出台规范网络语言的法规并不重要,一种语言存系与否关键是看它是否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世界上任何一种语言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如果有哪些网络语言能够大范围的、经久不衰的流传下去,证明自己是一个时代的坐标,那么就会有专门收集新词汇的专家对他进行收录。即便将来有规范性的法规出台,对待语言的态度,无论是这种语言是在书面上还是网络上,都不可能是“一刀切”的形式。这些生动形象、能体现网民“个性”的网络语言绝不是洪水猛兽,它们无妨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反而能丰富、活跃我们的文化生活。经过自然的产生、发展、淘汰,一些经过时间检验的网络语言,必定会进入社会、生活,被人们使用,这是一种正常现象,也是语言发展史的必然。

  再者,“禁令”也不一定管用。翻看《草案》,有关部门对用语用字不规范者,采取的主要措施限于批评教育、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在媒体上公示等,这样轻微的处罚使违法者的成本很低,而监测用语规范却花费很大力量。

  对网络语言,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精美的纯净的鲜活的网络语言,必然会慢慢沉淀下来,逐渐发展成规范性用语;而一些粗糙的龌龊的呆板的网络语言,也必将被人弃之如敝屣。总之,MM无过,PK无错,让语言规律会来决定它的存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