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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23:15  浏览:8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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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7〕8号

2007-04-18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大庆市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97〕7号)、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5号)和省政府《黑龙江省防洪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政发〔1999〕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收益的企事业单位(省直接征收单位除外)、个体经营者、城乡职工和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依法缴纳防洪保安费。
  第三条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本级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会同市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防洪保安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市水务部门负责市区防洪保安费的测算、账目、票据印刷、使用计划及征收管理等项工作。市地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防洪保安费的代征机关,负责征收五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防洪保安费。
  各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本县的防洪保安费。
  第四条 征收标准
  (一)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当月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计征:
  1.银行(含信用社)为实收利息收入的0. 6‰;
  2.保险企业为保费收入的0. 6‰;
  3.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营业收入的1 ‰;
  4.其他企事业单位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
  5.个体经营者能够按销售、营业收入计征的,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 ‰计征;对经营规模小,不能直接计算销售、营业收入的,按税务部门确定的应缴税额作为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计征。
  (二)城乡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5元计征。
  (三)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按每平方米1元(教育部门征用土地可以免征)计征。
  第五条 防洪保安费按下列方式征收
  (一)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省直接征收的除外)和个体经营者及城乡在职职工的防洪保安费,由市地税部门按税收缴纳期限代征。
  (二)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防洪保安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土地审批权限代征。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企业管理费、经营成本等科目中税前列支;银行、保险、信托、证券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个体经营者缴纳的防洪保安费在税外征收;城乡在职职工缴纳的防洪保安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七条 代征机关要将代征的防洪保安费足额上缴至征收机关;征收机关要于五日内将征收的防洪保安费上缴同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扣除征收经费和代征手续费后,将防洪保安费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经费按征收总额的5%提取;代征手续费按代征总额的5%提取。
  第八条 按照“分级管理、配套安排”的原则,市和县征收的防洪保安费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安排使用。首先用于国家和省安排的大中防洪工程项目的匹配资金,其次用于中小河流、湖泊等防洪工程的治理、维护和建设,以及非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应急防洪排涝设备、设施的购置等。
  第九条 防洪保安费的使用分别由市、县水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防洪保安费应按期缴纳,逾期不交者按月加收1%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可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凡应缴纳防洪保安费的单位,要主动向代征机关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对拒不提供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数据资料的。代征机关可根据其他合法渠道得到的数据按高限征收。
  第十二条 市水务、财政、地税、国土资源部门将联合或单独对防洪保安费的缴纳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被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对防洪保安费的缴纳单位和个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隐匿账簿凭证和欺上瞒下等手段,不缴或少缴防洪保安费的,征收机关有权追缴回不缴或少缴部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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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33号

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工商文字[2001]36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内蒙古大华食品有限公司以特许加盟名义授权包头市塞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内工商外企字号)收悉。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名称许可使用问题,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企业名称权列在人身权范畴,我局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二、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许可人予以处罚。
企业许可他人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的行为,登记机关应依照上述规定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一并予以处罚。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以下元罚款”中所指出的企业名称应是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
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使用,未按自己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使用的,登记机关应分别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相应登记法规关于擅自改变登记事项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使用“中国移动通信XX营业厅”名称,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使用。

二00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印发《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团工委文件

中企团发[2003]4号



关于印发《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团委、中央企业青联委员:

  今年将开展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表彰工作,通过评选表彰中央企业青年中的先进典型,在中央企业青年中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舆论氛围和人才成长环境,引导和激励广大青年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出更大贡献。

  现将《 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印发,请各中央企业团委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并按要求做好推荐申报的各项工作。

  附:《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中央企业团工委

                   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

                   2003年6月16日

 

第二届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意见

  一、评选宗旨

  表彰、宣传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青年典型,展示中央企业青年奋发有为的时代风采,树立当代中央企业青年的创业形象,激励更多的青年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建功成才。同时,在中央企业形成关心青年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不断培养和造就高素质青年人才。

  二、参选资格

  “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为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业绩。并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在中央企业青年中有着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在各中央企业乃至全国有一定的知名度;

  3、年龄不超过39周岁(196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在中央企业累计工龄满3年的中央企业青年。

  三、评选机构

  评选工作在“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评委会由中央企业曾获得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和“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荣誉称号的同志、部分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书记、有关新闻报刊的主要领导以及国资委有关司局负责同志组成,国资委一名领导同志担任评委会主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实施。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中央企业团工委和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工作。

  四、评选办法和步骤

  1、推报人选(2003年6月25日至7月25日)。

  (1)每户中央企业可推荐1名候选人;

  (2)中央企业青年联合会5名以上委员可联合提名1名候选人;

  2、确定正式候选人(2003年7月26日至8月15日)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申报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人选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人选的事迹,在兼顾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前提下,确定30名正式候选人。

  3、向中央企业公示并征集意见(2003年8月18日至9月18日)

  由30名正式候选人所在企业将其事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如对参选人有异议,评委会将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候选人,评委会将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评委会办公室将在网上向全社会公示。

  4、投票、评审和考察(2003年9月22日至10月22日)

  在评委会的领导下,由各中央企业对正式候选人进行通讯投票。最后,经评委会全体大会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前十名人选为“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

  五、实施要求

  1、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十杰”评选工作的领导;

  2、各中央企业在确定申报人选时,应与本企业已经开展的各类评优活动结合起来,特别要侧重于活跃在高新技术产业一线的科技创新型人才和基层生产、经营、管理一线的青年,以及长期在艰苦地区奋斗的优秀青年职工;

  3、各中央企业团委要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对所申报人选进行考察,听取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考察结束后,由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形成600字的考察推荐意见,包括考察过程和推荐理由,并加盖人选所在中央企业党委公章;

  4、参选人须填写登记表一式20份,并附反映其突出事迹的详细材料(3000字左右)和事迹摘要(不超过500字)(A4纸打印,附软盘),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事迹材料中所涉及的主要奖项的证书复印件;登记表、事迹材料及事迹简介须经本人签字,所在中央企业党委盖章,方为有效。对所有提供复印件的证书或证件的原始证明,申报企业或单位所在的中央企业要进行严格审查、核对;

  5、各申报企业要在7 月25日前将人选全部材料和考察中的各种书面证明上报评委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6、中央企业要把推荐参选人及有关评选活动作为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青工的重要途径,认真组织,抓住时机,深化企业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二届“中央企业十大杰出青年”推荐人选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地
 
学历
  学位
  政治面貌
  出生
年月日
 
职称
职务
   企业
名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参加工作时间
   在中央企业累计工龄
 







   













   











    
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政治、经济、学术和社会团体
   
基 层
党组织意 见
 
 

                  (盖章)
                2003年 月 日

中央企业党委(党组)意 见
 
 

 

                  (盖章)
                2003年 月 日

被推荐人签字
 
                2003年 月 日

评 审
委员会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