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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7:20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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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为了纪念中国共产主义团建团70周年,帮助各级团干部组织广大团员青年系统地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理论和思想,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经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议同意,由团中央青运史工作指导委员会、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编辑了《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一书。

邓小平同志作为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党和国家的杰出领导人,一贯十分关怀和重视青年的健康成长和共青团事业的发展。在五六十年代邓小平同志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期间,曾多次在有关会议和接见团少市委书记时,就青年特点、青年的思想教育、党对共青团的领导、共青团的性质任务、共青团的工作方法、团干部的品德修养和作风以及共青团的自身建设等,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言论,提出许多极为重要的思想和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面对改革开放的形势和新的国际环境,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高瞻远瞩,对新时期的青年和青年工作作了一系列极为深刻的论述。

邓小平同志的这些理论、思想和原则,不仅对学习研究中国青年运动历史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我们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更加生动、深入、扎实地开展青年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全面提高共青团工作水平,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论述,是各级团委做好新时期团的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了帮助全团更好地学习和掌握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的思想和理论,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团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团学概论》一书也将同时出版。

共青团中央要求,全团同志特别是团的干部,应把《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以及《马克思主义团学概论》两本书作为指导共青团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教材之一。团的专职干部应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联系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并掌握邓小平同志关于青年工作论述的精神实质,用于指导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团的各项工作;基层团委、总支、支部应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团干部和广大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各级团校要把组织系统学习《邓小平论述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纳入培训计划。

《邓小平论社会主义时期青年和青年工作》和《马克思主义团学概论》,由红旗出版社出版,中国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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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安委〔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组织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修订机制。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十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控制数量,合理布局。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

(十五)加强远程安全培训。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建立安全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超市”,推行自主选学。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编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标准。开发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建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实训制度。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分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将示范课程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制度。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本行业领域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范考试发证管理。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要加强对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管理,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进安全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

(二十三)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不按题库考试、教考不分、乱办班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四)建立安全培训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安全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做到定性与定量、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要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内容。每年通报安全培训绩效考核结果。

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各级安委会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由开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要总结推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的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定期公布安全培训问题企业和问题培训机构名单。要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各省级安委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各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实施意见,并及时将实施意见和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

2012年11月21日



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刘 武 波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将投诉情况公布,分别调查处理。我们提倡署名投诉,以便对违法违纪和品行不好的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当然,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应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的审判活动出发,以自负其责的精神进行投诉。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