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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8:10  浏览:8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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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政府承诺不与台湾建立和发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不与之进行任何官方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诺尊重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两国政府同意,在对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谢 锡 勤                 特尔恩卡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于萨格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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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75 号


《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O年四月十二日
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营运,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及其相关安全保护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黄花园大桥交通枢纽工程设施(以下简称:大桥设施)包括:黄花园大桥、黄花园立交桥、石黄隧道、石板坡立交桥、五里店立交桥、北引道和收费监控、测量、安全消防、照明等附属设施及已征用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桥设施及其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大桥设施授权经营期限内,由大桥设施经营单位按照授予的权限负责大桥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和过桥收费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公安、交通、港航、港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大桥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辆通过黄花园大桥、石黄隧道实行双向收费(暂行)。除正在执行任务的工程抢险车、警车、军车和公交定线运行的车辆外,通过黄花园大桥、石黄隧道的机动车辆应依法缴纳通行费。
  机动车辆通过黄花园大桥、石黄隧道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本办法施行后,需要调整机动车辆通过黄花园大桥、石黄隧道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示。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大桥设施上行驶,应当服从公安交警和大桥设施经营单位的指挥。
机动车辆在大桥设施上因故停车,应将车辆停靠在右侧车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车后设置紧急停车标志。对在大桥设施上因故停车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应迅即排除,确保大桥设施的安全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重、宽、长、高)车和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通过大桥设施时,应事先征得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同意并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照批准的时间在大桥管理人员的监护下过桥。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重、宽、长、高)车和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通过大桥设施,应按规定缴纳过桥监测(护)费。
第七条 在大桥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应统一规划,规范管理。
  在大桥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应事先征得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同意,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设施占用费,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发布许可手续。
  第八条 在大桥设施上铺设各种管线,应当符合大桥设计规范要求,经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审查同意,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并按规定交纳设施占用费。
第九条 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大桥养护维修的规范要求,编制大桥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大桥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 对大桥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避开车辆运行高峰,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因养护、维修作业,确需临时或局部封闭大桥设施的,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应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维修单位,进行大桥设施全部或部分养护维修工作。
  第十三条 大桥安全保护区为:黄花园大桥沿桥轴线上游200米到下游150米的水域(含岸坡)和陆域。
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应设置大桥安全保护区的界桩、界标。
大桥设施及安全保护区内的空地,由大桥设施经营单位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建设。
第十四条 在大桥设施及黄花园大桥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大桥设施;
  (二)试车、超车和随意停车;
  (三)移动、损坏测量标志及界桩、界标;
(四)擅自占用大桥设施;
(五)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六)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七)从事采沙取石,挖掘取土,放炮打洞等危及大桥设施安全的活动;
(八)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设置户外广告;
  (九)机动车辆沿途滴漏、散落、飞扬杂物;
(十)倾倒垃圾、废渣和堆放物资;
(十一)随意停靠船只和木筏;
(十二)禁止行人在隧道内通行。
第十五条 通过黄花园大桥的江上船只,应遵守嘉陵江通航管理规定,在黄花园大桥安全区内不得新设置船舶停靠位或者船靠码头;不得在大桥墩上拴绳搭缆,影响大桥设施安全。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大桥设施或在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应事先征得大桥设施经营单位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纳过桥费、过隧费或者持无效票据通过黄花园大桥、石黄隧道的,由大桥收费人员责令其补缴过桥费、过隧费。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监察队伍处应缴过桥费、过隧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过桥费、过隧费或者拒绝接受票务检查的,大桥收费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过;强行通过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暂扣驾驶证,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监察队伍责令其补缴过桥费、过隧费,并处应缴过桥费、过隧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市政、环卫和城市容貌管理规定的,按照《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涉及《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监察队伍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公安、交通、港航、港监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妨碍大桥收费管理工作或侮辱、殴打大桥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大桥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OO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我与冰岛共和国就冰岛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冰岛共和国


关于我与冰岛共和国就冰岛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5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5日)
国务院:
  我与冰岛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就“九七”后冰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换文中文文本(副本)和英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换文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冰岛共和国就冰岛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冰岛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第32/1996号来照,内容如下:
  “冰岛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冰岛政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冰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冰岛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应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并为缔约一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冰岛名誉领事馆执行其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冰岛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名誉领事馆的运作得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予以处理。

 五、冰岛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上述协议,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