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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03:19  浏览:9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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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 178 号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0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星级饭店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星级饭店是指一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度假村等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行业协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星级饭店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星级饭店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 星级饭店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八条 星级饭店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星级饭店应当对教育和培训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九条 星级饭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星级饭店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星级饭店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星级饭店应当每2小时至少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星级饭店的变配电室总额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应当做好记录。
  变配电室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杂物。
  第十四条 变配电室应当配备用电设备和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并在明显位置设置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
  变配电室的门、窗、电缆沟应当设置防水设施和挡鼠板。
  第十五条 星级饭店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十六条 星级饭店应当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
  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第十七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八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应当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第十九条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第二十条 星级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
  营业区域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一条 星级饭店在营业区域内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且不停止营业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区域应当与其他营业区域相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星级饭店将经营场所出租的,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星级饭店对各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 星级饭店使用、储存的危险物品,应当单独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星级饭店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星级饭店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二十六条 星级饭店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并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二十七条 星级饭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星级饭店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属于行业监督管理或者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星级饭店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逃生疏散指示图或者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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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1996年10月10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凉府办函〔2008〕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部门::
  2007年9月全州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以来,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迅速启动,认真开展了清理工作。但从各县市清理上报的数据及省、州督导检查组检查的情况看,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县认识不到位,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清理工作还有死角,统计数据欠真实,没有有效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二是一些地区城镇建设急需用地,但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未完成,造成规划与供地的矛盾。三是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土地招拍挂后,部分地块因基础设施未及时配套完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能及时进场开工建设,造成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滞后。四是存在不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现象。五是存在扩大范围进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现象。六是部分土地招拍挂程序及供地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书不够规范,供地档案不够规范完善。七是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尚需规范,存在未按规定标准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等费用,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结构上存在不合理现象。八是供地后的监管和跟踪管理还存在不到位现象。为了深入扎实开展此项工作,规范供地行为,根据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转发〈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情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监发〔2007〕7号)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情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发〔2007〕84号)文件精神,本着“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促规范管理”的指导思想,现就进一步对辖区内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逐宗进行全面复查清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政府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土地调控,严肃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继续加强工作力度,进一步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改进薄弱环节。加强常态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职能制度和职能监管,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巩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打下坚实基础。

  二、规划建设部门要积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衔接,主动提供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及地块用地规划指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及地块用地规划指标要求实施供地。

  三、要尽快健全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1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39 号)统一组织供地。供地程序上,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对应当出让的土地作为划拨处理的,必须坚决整改。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文件规定,对应当招拍挂出让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以及收支不合法合规的,必须坚决整改。

  六、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申请表〉等文书格式的通知》的要求,完善《建设用地申请表》、《划拨国有土地协议暨呈报书》、《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土地呈报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政府供地批文等供地文件,规范供地档案。

  七、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八、要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土地利用全程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供地后的监管和跟踪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按清理宗地的有关要求,把握好政策界限,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并于2008年1月30日前将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供应的所有建设用地的《宗地供应情况登记表》、《划拨用地统计表》、《协议出让用地统计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统计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情况统计表》、《专项清理期间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逐一核实,重新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对专项清理中查出的问题,要将处理结果专题报告州国土资源局。坚决杜绝瞒报、漏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州上将于2008年2月组织检查,如发现自查自纠不到位、统计报表虚假的情况,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县市传真发出)

  联 系 人:蔡彬
  联系电话:2163432
  传 真:2176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