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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工人日报订阅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7:31:29  浏览:8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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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工人日报订阅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工人日报订阅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指导思想,积极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新形势下,党中央高度重视工会工作。今年以来,党中央对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政治安排、权益维护、舆论宣传上落实好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高度重视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要求工会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中央对加强新时期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工会宣传思想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和刚刚结束的全国工会宣传教育工作会议,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和工会宣传教育工作的任务。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做好工会宣传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善于发挥工会自身新闻宣传资源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工会宣传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工人日报是全国总工会的机关报,是党和中国工会重要的宣传舆论阵地。办好工人日报对全面推进工会工作,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弘扬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积极投身“十一五”规划的伟大实践, 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全总党组和书记处高度重视和关心工人日报的工作,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从工会工作全局的高度重视发挥工人日报在工会新闻宣传资源中的主渠道作用,切实订阅好、使用好工人日报。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工人日报订阅和使用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组织主要领导和分管宣教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组织协调本地区工人日报的订阅和使用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性任务狠抓落实, 把本地区、本单位订阅和使用工人日报的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内容。
二、努力扩大工人日报订阅和使用的覆盖面。各级地方和产业工会机关要把工人日报订到部、室,消除订阅空白点;争取每个基层工会至少订一份工人日报,有条件的要力争订到车间、班组。要加大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订阅工人日报的工作力度,做到在组建工会的同时订阅工人日报。要正确处理订阅工人日报和地方工人报刊的关系,各级工会要首先保证工人日报的订阅。
  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应尽可能争取行政的支持,筹集落实订报经费。用工会经费订阅报刊,要首先保证订阅工人日报。对于经费确实有困难的基层工会组织,上级工会要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为其订阅工人日报。要继续实行各级地方工会为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负责同志各订一份工人日报;企业工会为企业党政负责人各订一份工人日报。
  三、工人日报要切实提高办报质量和服务水平。工人日报社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自觉地配合全总和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深入到基层、企业和职工中去,努力在增强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服务性和可读性上下功夫,把工人日报办成“导向正确、中央满意、工会欢迎、职工爱看”的报纸,努力满足工会、职工、企业和社会各界读者的需要。同时,工人日报社驻各地发行站要积极配合当地工会组织,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努力扩大工人日报订阅数量。
  四、做好2006年度工人日报补订工作。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2006年度初步订阅情况将于2006年1月初公布,各地工会组织要对照上年订阅数量,在2006年2月底前采取切实措施补订不足部分,并争取实现超过上年水平。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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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转借和转让《测绘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由测绘工作主管部门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吉林省测绘局通报批评。”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5日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征收试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征收试行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汕头经济特区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简称共济基金)的征收范围:凡在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统称企业、单位)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均属共济基金的纳费人,应
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共济基金。
第三条 共济基金的征收依据和标准。企业、单位缴纳共济基金按生产、经营营业额为计征依据,其计费依据和标准如下:
(一)工业按产品销售收入额征收千分之二;
(二)商业按商品零售营业额征收千分之二;商业批发按批发营业额征收千分之一;
(三)饮食服务、修理修配、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公用事业等按营业收入额征收千分之二;
(四)对外贸易按出口营业额征收千分之二;
(五)“三来一补”按工缴费收入额征收千分之二;
(六)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按营业收入额征收千分之二;
(七)银行、金融事业按应纳营业税营业额,人民保险按保险费收入额征收千分之二;
(八)其他行业按营业额征收千分之二。
第四条 共济基金的征收期限:实行按季或按月征收。按季征收的在季度终后十五日前申报交纳;按月征收的在次月的十日前申报交纳。实行按季还是按月征收由市科务局决定。
第五条 共济基金的实施时间从1993年5月1日(经营所属时间)开始,个体工商业户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六条 共济基金委托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统一使用市保险事业局印制的专用缴款书,征收后解交社会保险事业局,专项用于社会养老保险。
第七条 企业、单位缴纳的共济基金,列入营业外“劳动保险费”支出,允许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代征单位有权对纳费单位的财务、会计和其他有关涉及纳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纳费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九条 纳费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交纳共济基金,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费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处理。对拒不缴纳的,由代征单位开出扣缴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中强制扣交入库,或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企业、单位因不能发放职工标准工资(或本市区社会最低工资标准),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按期缴纳共济基金确有困难,需缓交共济基金的,由企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缓交申请表,经税务主管分局审核批准缓交,并报市税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可以从负责征收的共济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三的征收手续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9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