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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轻工业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关于加强冷饮制品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1:00:58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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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轻工业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关于加强冷饮制品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家标准局 卫生部 等


国家标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轻工业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关于加强冷饮制品监督管理的联合通知

1985年4月22日,国家标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轻工业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近几年来,冷饮制品生产发展很快,数量和品种不断增多。由于各地注意加强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有所提高,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一些生产企业设备简陋,消毒不严,冷藏、化验和卫生防护设备不健全;某些企业不按标准配方制作,偷工减料,滥用色素、糖精,使用不干净的水等等,使产品质量低劣,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
冷饮是广大消费者直接入口的食品,与身体健康关系很大。现在冷饮制品逐渐上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冷饮制品的监督管理。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经常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标准、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抓好冷饮制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
二、各地要根据冷饮制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按有关要求,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卫生条件、生产设备等进行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改进;对不具备冷饮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取缔。凡不符合要求的原料不准使用,使用添加剂和色素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产品坚决不准出厂;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冷饮制品的销售管理。冷饮制品的销售部门要切实搞好个人卫生、工具卫生和环境卫生,要有卫生防护设备,严防污染,保证冷饮制品的卫生质量。冷饮制品代销员和个体冷饮户要有体检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四、各地有关部门从今年五月份起,在夏令季节每月联合检查一次,对一贯保证质量和质量低劣的企业,在当地报纸上进行表扬和批评。在此基础上,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月选报一、二个好、坏典型,由我们统一进行全国通报表扬和批评。
以上通知,各地要认真研究执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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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


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9号


为规范进出口申报行为,确保申报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现就进出口货物价格、归类、原产地补充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补充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分别简称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1号)规定的补充申报,按照该署令办理。

二、有下列情形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

(一)海关对申报时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海关对申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在递交报关单时一并提交补充申报单。

四、补充申报的申报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见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见附件3)以及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充申报单证。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按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补充申报单,并对补充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申报的内容是对报关单申报内容的有效补充,不得与报关单填报的内容相抵触。

五、根据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补充申报手续,海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按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海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

六、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明(0).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价格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明(0).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明(0).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明(0).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0).doc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样式及填报说(0).doc
二○○九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问题的请示》(津国税进〔2005〕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蒸汽属于动力产品,已成为天津爱津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出口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实际情况,同意对该公司耗用的蒸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的有关规定,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