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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31:33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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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日



黔东南州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负责人口普查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人口普查责任追究,遵循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责任与处罚相适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人口普查中,有下列行为的按本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成立人口普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口普查工作的;
(二)人口普查成员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工作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核定预算保障普查经费到位和专款专用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未经培训取得全国统一的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证的;
(五)向普查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保密资料的;
(六)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或者普查对象篡改人口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七)对拒绝、抵制篡改人口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人口普查工作职责,导致全州人口普查工作未能按时保质完成的。
第五条 人口普查责任由有过错的人员承担。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过错行为,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一)接受人口普查工作任务的人员不按时汇报,给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接受普查工作任务的人员按时汇报,领导不及时研究安排造成影响的,由领导者承担责任。
(二)由于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单位领导监督管理不力,给普查工作造成失误的,由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普查人员不入户调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由普查人员承担责任。
(四)泄露调查对象的单项调查资料,造成影响的,由泄露人承担责任。
(五)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普查对象编造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强令、授意者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责任追究形式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
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人口普查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为:
(一)立案受理;
(二)调查收集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听取被追究人的陈述;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被追究人。
需由有关机关处理决定的,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 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须经上级机构领导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经调查,责任过错不成立的,应当撤销立案,并制作撤销立案决定书告知被调查人。
第十条 被追究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存入被追究人的人事档案,并作为评议考核、政绩考核、公务员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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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


关于做好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实施至今已有近三年的时间,部分船舶已进入中间审核、签注期,为保证船舶中间审核质量和签注的客观公正,现就船舶中间审核、签注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于船舶在通过中间审核后,按规定由审核组长直接在“安全管理证书”上予以中间审核签注,因此,各海事局在安排船舶中间审核时,应选派符合审船组长资历要求、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丰富经验和审核技巧熟练的资深审核员担任审船组长。

二、为对中间审核签注监管工作的需要,各片区海事机构应在2005年1月31日前按照第一项的要求确认一批可担任船舶中间审核的审船组长的人员名单报部海事局审核中心备案,对于以后各片区新增船舶中间审核组长的,每年7月份报部局审核中心备案一次。部海事局将可担任船舶中间审核组长人员名单每半年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上公布一次。

三、通过中间审核的船舶,审核组长应在其安全管理证书“中间审核签注栏”下方左侧签署姓名(“授权官员”上方),右侧填写签注日期,并加盖“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具体式样附后)。

四、各片区海事局按照“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格式(见附件),并根据辖区审核工作需要确定印章枚数自行刻制,印章中序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为片区代号,后两位为顺序号,编号不得重复,譬如辽宁片区刻制的第一枚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编号应为“0101”。同时各海事局应针对“船舶中间审核签注专用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印章管理的安全、高效。并将印章刻制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报部海事局审核中心备案。

五、各片区海事机构应建立船舶中间审核及签注登记台帐,对每一次船舶中间审核在台帐上至少登记下列内容:船舶名称、船舶管理人名称、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编号,安全管理证书签发日期,实施中间审核签注官员姓名、签注日期、所用印章编号等。



附件: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式样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印章式样

式样一,适用于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XX海事局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

(XXXX)





(说明:印章为长方形,长40mm,宽20mm;内容上下、左右均居中排列;字体为宋体,五号字;前两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1.5磅,第三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0.5磅,最后一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1磅,行间距为0.85倍行距;第二行“XX”表示直属海事局名称,如“辽宁”、“长江”等;XXXX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表示片区代号,后两位表示顺序号。)







式样二,适用于省(市)地方海事局:



XXX地方海事局

船舶中间审核签注

(XXXX)




(说明:印章为长方形,长40mm,宽20mm;内容上下、左右均居中排列;字体为宋体,五号字;前两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0.5磅,最后一行字符间距为标准加宽1磅,行间距为1.1倍行距;第一行XXX表示省(市)局名称,如“江苏省”、“重庆市”等;最后一行XXXX为四位阿拉伯数字,前两位表示片区代号,后两位表示顺序号。)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驻建纪[2004]1号 2004年2月19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纪检组监察室、建设纪工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纪检组监察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有关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最近,曾培炎副总理专门针对当前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存在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比较严重的问题作出批示:要通过加强检查、媒体曝光,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招投标活动,整顿建筑市场。
  为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规定》,准确把握和运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尺度,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协调、督促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学习《规定》,提高思想认识。
  二、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中与贯彻执行《规定》相关的执法及有关机构,如招投标办、质量监督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中心等单位,也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规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法规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三、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规定》的贯彻落实,广泛进行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观念。对违反《规定》的案件,要认真查办,严肃处理,并将案件查办情况,按照《案件备案及涉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告。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建设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执行《规定》情况的督促检查,针对《规定》的有关内容,对照检查、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请在今年底前,将《规定》执行情况书面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随时上报。
  附件:《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
                          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
         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出让、房地产开发
    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四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申请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其他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处理:
  (一)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的;
  (二)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交付使用的;
  (四)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一,本人从中收受或者变相收受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处理。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处理。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行为之一,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 需要给予领导干部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如有相应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应处分规定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对其给予免职或者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实行管理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的其他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