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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2:48  浏览:8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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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中国 荷兰


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换文


荷兰王国外交大臣
汉斯范登布鲁克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参照本日签署的荷兰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我荣幸地陈述下列事项:
  缔约双方同意,当双方均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华盛顿开放签字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签字国或改变了他们关于国际调解和仲裁的作法时,缔约双方将为扩大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交国际调解或仲裁的可能性开始谈判。
  如蒙复照确认贵国政府同意上述内容,我将不胜感谢。”
  我荣幸地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来函内容。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学谦(签字)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于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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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我国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26号)精神,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原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组成了清理整顿小组,从1997年8月起,对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整顿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政策,通过对外商出资比例、资金到位情况、合营年限、经营范围、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允许在合营期限内继续经营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42家。
二、经过清理需要进行整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199家。整改的具体要求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或分利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中西部地区40%以上),连锁店、仓储式商场必须由中方控股,合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得超过40年),不得经营批发业务
;外商独资商业企业应按上述标准改造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商业企业。各地成立的清理整顿小组应在1998年年底前按照要求完成对上述企业的整改工作,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核。
三、上述通过清理整顿允许继续经营的企业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整改企业,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不得经营批发业务,不得再扩大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不得开设分店和延长合营年限,不得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减免税政策。
四、对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审批、不按规定时间入资、未通过年检或未参加年检的36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及属于清理整顿范围而未上报的外商投资商业企
业,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原批准证书,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手续。
五、上述保留、整改和注销(吊销)的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联合发文通知各地,并负责督促执行。
六、对违背国家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试点政策,擅自越权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自行批准设立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重庆、成都、西安、南昌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各地要引以为戒,并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整改和注销(吊
销)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我国将继续执行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扩大商业领域对外开放。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不得各行其是,做到令行禁止,共同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保证商业领域吸收外商投资工
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1998年7月1日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西宁市撤乡设镇后设立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西宁市撤乡设镇后设立镇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问题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3月29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黄家寨、元朔、塔尔、东峡四个乡撤乡设镇后,原乡人民代表大会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选举产生的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西宁市城东区、城北区、城西区所辖乡撤销后新设立的韵家口镇、乐家湾镇、大堡子镇、二十里铺镇、彭家寨镇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设立的黄家寨镇、元朔镇、塔尔镇、东峡镇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均从第一届开始计算。



19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