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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2:49:53  浏览:9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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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外国留学生凭《汉语水平证书》注册入学的规定
1995年12月26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根据《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申请注册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外国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均须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并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方可申请正式注册学习专业。
第三条 申请人注册入本科专业所须达到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分别如下:
(一)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专业的须达到中等C级;
(二)学习其他类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须达到初等C级。
第四条 申请人的《汉语水平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五条 申请人获得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符合其他入学条件,可直接向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提出注册本科专业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未参加汉语水平考试(HSK),或未获得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可向有关高等学校申请参加汉语补习。申请人经过汉语补习获得相应的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后,即可申请正式注册本科专业。
第七条 没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一般为:
(一)申请学习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中国哲学、中医和中药类本科专业的为两年;
(二)申请学习其他类本科专业(含汉语本科专业)的为一年。
已有汉语基础的申请人参加汉语补习的时间可适当缩短。
第八条 申请人经过规定时间的汉语补习后,仍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应继续补习汉语直至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为止。因特殊情况未能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由国家教委外事司批准,其他留学生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试读生转入专业学习。此类留学生须自入专业学习之日起,于一年内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并在专业学习成绩合格的条件下,方可自第二年起正式注册学习本科专业,其已学专业成绩计入学分,否则,将作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如认为已获得最低合格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在学习专业时仍不能满足本校专业学习对汉语的要求,应在注册后,有针对性地安排汉语补习课程,以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
第十条 对于申请入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学习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参照对本科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申请入普通高等学校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外国人的汉语水平要求分别为:
(一)教学语言为汉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教学语言为外语的,不作统一规定,但学位论文一般使用汉语,其中论文摘要必须使用汉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6/1997学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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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司〔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违法活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

  (二)外地律师机构及其律师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市挂牌执业的;

  (三)不具备公证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名义非法执业的;

  (四)未经批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五)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举报对象为个人的奖励300元,举报对象为机构的奖励500元;属重大举报案件的奖励金可适当提高。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向本部门举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属本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受理部门受理、登记备案后,按有关程序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本部门的举报受理与奖励案件查处的协调、案件的移送由办公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由受理案件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奖励的决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奖励金由计财装备处负责发放。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对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关于对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意见





建城景[2000]字第15号

国家计委价格司:

  你司关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同意将颐和园等重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在下发关于下放权限的通知文件中,建议明确以下几方面要求:

  ⑴对下放的特殊参观点的门票价格管理,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设、文物)共同进行管理。

  ⑵各省在确定特殊参观点门票价格时,既可考虑优质优价,有利于资源保护,也要注意考虑社会承受力和影响,定价不宜过高。

  ⑶鉴于风景名胜资源特殊性和公益性,应以政府定价为主,适当考虑市场影响和调节作用。

  ⑷可以制定季节性浮动价格,在旺季和重要节假日可以上浮一定比例,以控制游人,保持合理容量,切实保障游人的安全和合法的权益,提高保护和管理效益。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