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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中被判处机关管制或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解除和延长管制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7 18:15:31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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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中被判处机关管制或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解除和延长管制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反中被判处机关管制或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解除和延长管制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195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机关对三反中被判处机关管制与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分子期满解除管制、提前解除管制与延长管制等问题,提请本院解答的颇多。经与中央有关机关研究,决定对于这类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判处机关管制者,期满即应解除管制。如犯有新罪或发现其有过去未曾发现之罪,应送司法机关另案处理。对应如期解除管制者,经执行管制的机关首长批准,即可通知本人,并在适当场合宣布解除管制;同时在其本人档案内记明,并报告各该级人民法院备查。
(二)判处机关管制者,在管制期间,表现好,工作积极,或有立功表现,本机关认为有提前解除管制之必要时,应提出意见,送请各该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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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 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现将公安部《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劳动教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我们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对社会上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仍然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我们一定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决而又准确地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以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安定,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加强和改善劳
教管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劳动教养工作,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需要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并督促有关机关、团体和解放军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机关做好这个工作。
目前的劳教、劳改工作,不少地方由于领导重视,是做得比较好的。但也有些劳教、劳改单位,管理很差,甚至采取很愚昧、很野蛮的办法对待劳教、劳改人员。这种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必须通过整顿,切实加以纠正。

关于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报告


不久前,我们召集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劳教工作的公安厅、局长对做好劳动教养工作进行了座谈。现报告如下:
去年一个时期,城市治安情况不好,有多方面原因。从根本上说,这是林彪、“四人帮”十年破坏造成的恶果。从公安工作上看,原因之一,是我们没有充分运用劳动教养的手段,把应该收容劳教的人收容起来;有些劳教单位对收容起来的人也没有很好地进行教育改造,少数人解除劳
教后又重新违法犯罪,使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力的制止。我国社会上不仅有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而且还经常有一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屡教不改的青少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种现象是同我国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分不开的。所以我们不应把劳动
教养看成只是目前整顿治安的权宜之计,而应看成是长时期内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必须树立长期做好劳动教养工作的思想,把符合劳动教养条件应该收容的人尽可能地收容起来。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对劳动教养人员必须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在严格管理的条件下,通过艰苦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锻炼,把绝大多数人改造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当前,劳动教养工作的任务是十分繁重和艰巨的,既要解决新收劳教人员所需场所、经费、干部、武
装等问题,还要把现有劳教场所切实整顿好,逐步提高改造工作的水平。
为此,当前急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劳动教养场所问题。经调查,许多地区通过调整、改建、扩建现有的劳改、劳教、强劳场所,可以基本解决;北京、天津等一些省、市、自治区,由于场所缺得多,需要立即收回过去交出的一些劳教、劳改场所,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至于从明年起陆续收容的劳教人员所需场所问
题,现在也要抓紧解决。我们建议:凡是“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监狱、劳改、劳教场所,原则上都应交回公安机关,特别是那些适合办劳教的场所,要尽快交回来。具体交回哪些场所,由各省、市、自治区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请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加以解决。
二、劳动教养经费和基建问题。各地反映,今年新收劳教人员所需经费大多未列入地方预算,所需基建大多未列入地方基建计划,迫切要求解决这些问题。经我们与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劳动总局共同研究,劳教场所是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单位,收支、盈亏要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劳教
的生产、生活和教育用房及设备等基本建设,要列入地方基建计划,由地方安排解决。
三、干部问题。除现有劳教工作干部外,拟主要从部队转业的营、连、排级干部和劳教、劳改单位现有职工中选拔。具体办法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文下达。
现有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大多数是五十年代就开始从事这项工作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同志在工作中是作出了不少成绩的。但是,他们工作时间长,条件差,斗争复杂,工资福利待遇低,生活上有不少困难。为了调动这部分干部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安下心来做好劳教、劳改工作,必须
合理解决他们工作上、生活上的具体困难和某些特殊需要。经与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商议:(一)对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实行岗位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公安部商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二)劳教、劳改工作干部,应按照着装规定着民警服装,分期分批解决。
四、武装问题。目前,全国劳教单位劳教护卫武装人员和劳改看守武装人员较少,我们建议:中央批准我们在今明两年内增加武装民警的征兵名额,以补充劳教护卫武装和劳改看守武装的缺额。由国家编委、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达编制和经费,由公安部向总参提出征兵名额,由总参
代征。
五、劳动教养政策问题。
(一)收容劳教的范围。有的省提出对家居农村符合劳教条件的人,也要收容劳教。我们意见:仍应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规定执行。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的人,可
按今年二月《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办理,即:“对于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又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需要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劳动教养场所专门编队
进行审查。”这样就基本上把农村流窜城市作案的犯罪分子管住了。
为了正确执行劳动教养政策,保证收容质量,要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坚决不收。决定收容劳动教养的,在送劳教场所前,要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教的根据和时间。要认真处理本人和家属的申诉。
(二)劳教人员的生活待遇。有的地区提出,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一九七八年中央批转的《公安部关于第三次全国治安工作会议纪要》中又规定给劳教人员发生活费,这两个规定不一样
。今后对劳教人员是发工资,还是发生活费?我们意见:为了有利于改造,对劳教人员的生活待遇,应按今年人大常委重新公布的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发给适当工资的规定执行。每月发多少工资,采取什么工资形式,由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劳教人员参加的
生产类型以及他们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三)对劳教人员的管理问题。劳动教养人员与劳动改造罪犯性质不同,应当严格分开。对他们要单设场所管理,不能和犯人混在一起,更不能把他们当犯人看待。既要严格管理,又要允许他们对学习、生产、生活提意见,让他们过一定民主生活。
(四)送劳动教养前有工作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是否开除公职的问题。我们意见:为了稳定劳教人员的情绪,减少教育改造的阻力,便于劳教期满后的就业,一般应保留公职。劳教期间表现好的,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不适宜回原单位的人,或原来没有工作的人,到劳教前户口所在地
的街道进行就业登记,由街道根据生产、事业的需要,逐步安置就业。
六、整顿问题。对现有劳教单位和强制劳动、收容审查场所,要一个个认真加以整顿,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管理混乱、违法乱纪严重的收容审查站(所),要迅速整顿,加强领导和管理,建立起正常的改造和生活秩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改为劳动教养的场所。对劳教工
作干部队伍要整顿、充实、提高。整顿,主要是思想整顿,提高干部对劳教性质、方针、任务的认识,使他们热爱劳教工作,同时要加强法制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现在,有些劳教场所内随便打骂、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现象很严重,必须坚决纠正。充实,就是补充干部的缺额,特别要充
实年富力强、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领导干部,充实有教育经验又热心教育工作的青年教师和青年干部担任文化、技术教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改造工作。对年老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要妥善安置。提高,就是加强培训,提高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各省、市、自
治区应建立从事劳教、劳改工作的干部学校,轮训干部。争取在三、五年内,把干部轮训一遍。经过整顿,使劳教场所真正办成把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改造成为新人的学校。
教育、改造劳教人员,实际上主要是教育、改造有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问题。我们能够把这一部分人迅速、有效地教育改造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我们希望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的党委和政府,加强对劳动教养工作的领导。公安部
成立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公安机关亦应设立劳动教养工作机构,具体管理这项工作。希望检察、民政、财政、计划、劳动、生产、宣传、教育、工、青、妇和解放军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公安机关,共同办好劳动教养场所,做好劳动教养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1980年9月14日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正式收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09年5月1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5月27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2月取向电工钢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为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涉案产业和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27个。经过审查,本次调查中包括如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

  中央(联邦)政府项目
  1、持续性倾销及补贴补偿法案项下的补贴
  2、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项目项下的补贴
  3、《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项下的补贴
  4、1984年清洁煤炭技术计划项下的补贴
  5、钢铁及金属行动计划项下的补贴
  6、“未来工业—钢铁”计划项下的补贴
  7、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良和现代化法案项下的补贴
  8、对钢铁行业的特别担保贷款项下的补贴
  9、钢铁行业紧急贷款担保法案项下的补贴
  10、养老保险担保项下的补贴
  11、1981年经济复苏税务法案项下的补贴
  12、1986年税务改革法案项下的补贴
  13、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和1991年联合运输效能法案项下的补贴
  14、1984年钢铁进口限制法案项下的补贴
  15、购买美国货法案项下的补贴
  16、对美国国内钢铁行业的特别环保豁免项下的补贴
  
  地方政府项目
  17、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企业债券基金的补贴
  18、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基础设施赠款
  19、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目标产业培训拨款计划
  20、印第安那州向AK钢铁公司提供一揽子激励措施
  21、肯塔基州向AK钢铁公司提供一揽子税收激励措施
  22、印第安那州政府提供钢铁工业咨询服务
  
  以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不予调查:
  1、美国科学基地研究中心的补贴
  2、战略能源技术基金资助
  3、提高钢铁质量的资助补贴
  4、废气氧化物循环利用工程计划项下的补贴
  5、高级过程控制研究计划项下的补贴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6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12月1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4 65198417
  传真:86-10-65198418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 65197586 6519840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反补贴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6/1243833225592.doc